GB150-1998《鋼制壓力容器》的第3.9條規(guī)定:“對不能按3.8的規(guī)定作鈦材反應釜壓力試驗的容器,設(shè)計單位應提出確保容器安全運行的措施,并在圖樣上注明。”許多標準使用者對此條的理解存在偏差,歸納起來主要是需要弄清楚以下兩個問題:一是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免除壓力試驗?二是免除壓力試驗后需要采取那些措施?
事實上,壓力試驗鈦材反應釜的免除僅僅針對那些不可能進行壓力試驗的現(xiàn)場組焊的大型壓力鈦材反應釜容器,如:催化裂化裝置中的有隔熱層的大型鈦材反應釜反應器和再生器以及那些基礎(chǔ)不能承受液壓試驗時水的重量的壓力容器等等。也就是說,壓力試驗之所以免除,是因為這些容器或者不具備做壓力試驗的條件,或者根本就不允許做壓力試驗??傊?,免除意味著不能做而不是不去做,因此不能作為一般在制造廠內(nèi)生產(chǎn)的壓力鈦材反應釜容器不進行壓力試驗的依據(jù)。需要說明的是,這里的壓力試驗系指耐壓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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