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個密閉空間內,當任意兩點間的水平間隔越8m時,可設置兩個或多個可燃氣體探測器,并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當運用石油液化氣或比重大于0.75的混合氣時,可燃氣體探測器距開釋源中心的水平裝置間隔不該大于3m,兩探測器裝置間隔不該大于6m,宜設置在墻角等空氣不流通的部位。
2. 當運用天然氣、人工煤氣或比重小于0.75的混合氣時,可燃氣體探測器距開釋源中心的裝置間隔不該大于4m,兩探測器裝置間隔不該大于8m,距通風口,窗戶應大于0.5m。當空間高度越4m時,應設置集氣罩或分層設置探測器。集氣罩應設置在距開釋源上方4m左右的方位,集氣罩面積不得小于1㎡,氣體探測器裝置在集氣罩內。當不設集氣罩時,可分上下兩層設置氣體探測器,上層距頂板0.3m以內,基層距開釋源上方4m左右。
3. 當密閉空間為狹長形狀,其橫截面積小于4㎡時,兩探測器裝置間隔不該大于15m。
4. 在一個較大的空間中,燃氣設備及燃氣用具只占一部分或呈條狀時,可對開釋源實施部分維護。燃氣輸配的儲備站、門站等露天、半露天場所,探測器宜安置在可燃氣體開釋源的年最小頻率風向的優(yōu)勢側,其與開釋源的間隔不該大于15m。當探測器坐落開釋源的最小頻率風向的下風側時,其與開釋源的間隔不該大于5m。當燃氣輸配設備坐落密閉或半密閉廠房內,每隔15m可設置氣體探測器,且氣體探測器距任一開釋源不該大于7.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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