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 A 橋梁水下構件編號及病害位置描述規(guī)則
A.1 單樁基礎的編號與橋梁墩柱的編號一致,按路線樁號從小到大方向前進方向,左、右
幅分別用 L、R 表示,如圖 A.0.1 所示
9) 對水下構件技術狀況給出綜合評價,并提出養(yǎng)護建議。
8.3 檢測報告中的處理意見、建議和說明,宜包括下列內(nèi)容:
1) 當構件缺損程度為嚴重或危險且明顯影響橋梁結構安全時,提出限制或停止使用
的意見;
2) 對缺損構件的維修和加固提出意見;
3) 為查明結構隱患需要補充檢測的內(nèi)容或增大抽檢數(shù)量的建議;
4) 缺損或病害可能對結構安全性、實用性和耐久性影響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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