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分試樣的注意事項
①水分試樣采出后,應立即放入有密封蓋且的試樣或不滲水的其他密封容器內(nèi)。每個份樣放入后應立即將蓋蓋嚴。
②本標準所列的份樣數(shù)量和質量達到了規(guī)定的取樣精密度采取的最少份樣數(shù)量和最少份樣質量。實際批量少于基本批量時,份樣數(shù)量與份樣質量不得按基本批量與實際批量的質量不列遞減。對于大批量的焦炭取樣數(shù),應在基本采樣份樣數(shù)的基礎上,乘以式中的試驗因數(shù)份樣質量保持不變。
③明顯潮濕的試樣,經(jīng)制樣影響測定結果時,應將試樣連同容器全部稱量,然后在溫度而通風良好的房間中,將試樣放在鋼板上,鋪成薄層進行空氣干燥,或在容積較大的箱中進行初步干燥,自然冷卻,稱量容器和干燥后的試樣,記錄歌詞稱量質量并計算質量損失百分比(于制樣目錄中),同時將損失百分比在檢驗委托單或試樣標簽上,送化驗室,以便校正全水分測定結果。
④選擇衡器精密度必須適當,衡器最大稱量不應大于試樣質量的5倍,最小分度值應小于最大稱量的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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